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8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胡家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 黃經 、楊雪
惠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2年度司促字第7933號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8,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7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
新臺幣3,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