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2年度城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110號
原   告  盧志福
原告與被告 黃成嘉黃成智 等13人即 陳錦雪 之繼承人間請求確認
界址事件,因據卷內資料所示,本院尚無從特定、確認本件被告
之年籍及住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陳錦雪之全戶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錦雪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錦雪之繼承系統表。
四、本件被告正確之年籍、人數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永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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