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訴字第2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俊杰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06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之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蔡俊杰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前者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後者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 黃建瑜 當庭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份附卷可稽,並經記明筆錄在案。依上揭規定,自應就告訴乃論之業務過失傷害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肇事逃逸部分另結)。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王品惠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