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政瑋選任辯護人詹凱勝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政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林祐宸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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