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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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中簡字第10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維綱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判決日期「105年5月25日」應更正為「106年5月25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