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12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豊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鄧秀如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