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2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瑞司商行、 羅傑 、
陳乙臻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陸拾壹萬肆仟肆佰壹拾捌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參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參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