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告 顏維恩 法定代理人 魏欣蕾 被告宏幃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魯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其被繼承人 顏國雄 與被告間之勞動契約,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等規定及繼承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勞保死亡給付、加班費、退休金。查被告宏幃企業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被告魯旭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號,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表及被告魯旭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主營業所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瓊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