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三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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