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801號
上 訴 人 黃盈慈
被 上訴人 蔡婕 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
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當事人,即無上訴權(最高法院89年
度台上字第955號民事裁判參照)。查本件第一審係原告蔡
婕繻起訴向被告承芳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雖具狀提起第
二審上訴,然本件上訴人「黃盈慈」並非原判決之當事人,
對原判決無上訴權,其上訴並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
應予駁回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