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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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095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巷四弄八之三號四樓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52號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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