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参年伍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張國忠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2年7月或8月間起至93│92年6月或7月間起至93│││年9月15日止│年10月3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654號│93年毒偵字第654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事│案號│93年訴字第466號│93年訴字第466號││實│││││審├──────┼──────────┼──────────┤││判決日期│94.1.18│94.1.18│├─┼──────┼──────────┼──────────┤││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判│案號│93年訴字第466號│93年訴字第46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2.14│94.2.14│├─┴──────┼──────────┼──────────┤││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430號│94年執字第430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3年5月或6月間起至93│93年2月29日│││年9月15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3210號│93年偵字第838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訴字第673號│94年上訴字第89號││實│││││審├──────┼──────────┼──────────┤││判決日期│94.1.27│94.3.23│├─┼──────┼──────────┼──────────┤││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3年訴字第673號│94年上訴字第8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2.24│94.3.23│├─┴──────┼──────────┼──────────┤││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464號│94年執字第1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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