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6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碧薇
葉姿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8422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914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黃碧薇、葉姿均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碧薇、葉姿均因詐欺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2人於本院審判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柔孜
法官陳采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