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6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輝
陳志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8422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914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志輝、陳志維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柔孜
法官陳采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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