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478號上訴人即被告柔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麗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宜純間 因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78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15,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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