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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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件附表各罪,各減為如附件附表減刑後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