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36號原告寅○○被告臺中市城市桂冠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壬○○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戊○○律師被告辛○○被告庚○○被告卯○○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子○○被告丑○○被告癸○○被告丙○○被告己○○被告丁○○前列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複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劉文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