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17號原告乙○○被告丙○○
環保市甲○○
環保市當事人間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204,500元(〈385x8500〉+〈1680x10775+83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7,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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