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60號原告興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惟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乃於民國94年10月11日以94年度補字第680號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承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書記官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