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22號原告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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