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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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保險字第82號原告乙○○原告甲○○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被告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宗勳 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3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帶系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書及總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到庭。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