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陳述意見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致本院無從審酌本件是否確有更生原因存在,爰定期命補正並陳述意見,如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黃盈菁附表:
一、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資料全部、償還紀錄證明及毀約時間,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
二、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四、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五、96、97年度勞健保費繳納證明。
六、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七、受扶養人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九、每月支出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例如膳食、衣、住、交通、醫療、強制險、賦稅)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十、聲請人配偶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97年度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十一、請釋明聲請人每月支出人壽團體意外險、防癌險、醫療險、壽險及疾病險之保險費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支出之必要性,及若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各為何。
十二、請具狀表明更生方案,陳明聲請人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十三、聲請人近2年稅捐資料、財產證明文件(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存摺等)
十四、財產遭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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