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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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702號聲請人維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183591、183592、183593、183594、183595、183596、183597號之本票正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