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海商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民事裁定96年度海商字第1號原告三湖海運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丙○○原告瑞典船東責任互保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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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DISH.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 律師被告DS-RENDITE-FONDSNR.46MSCAPESPENCER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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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ERMANY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賴文萍 律師
蔡東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九八號案件行政訴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海商字第二四號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一號案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裁判,應以臺灣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98號行政訴訟以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海商字第24號、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341號民事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