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現在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及申請與債權人台新銀行協商前,全體銀
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又是否仍與台新銀行續為進行協商?並提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
3.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者毋庸重複提出。
5.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6.債務人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7.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8.應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輛?
9.依陳報狀所載債務人聲請更生前,曾向姊姊借款資助,請陳報資助之概略數額及有無提供擔保?與有無約定清償方式?倘曾償還,則償還之數額?
10.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
11.依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債務人母親 薛史金笑 診斷有
「精神官能性憂鬱症」之病名,現後續追蹤治療之情形如何?請說明之。
12.說明原戶籍地址即門牌號碼高雄縣○○鄉○○村○○路○段
○○○巷○○號房屋之使用情形、用途?及為何人所有?
13.陳報父親因案服刑之刑期,及預計出獄之約略期日。
14.請據實說明所附之日盛商業銀行存摺中,於93年10月29日放
款轉帳存入126,100元之原因?及該金額之於93年11月1日、93年11月22日提領或轉帳之用途為何?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有限,如何能自協商成立時起按期繳納協商款項20,475元?除受姊姊資助外,是否有其他資助者?倘有,則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債務人倘無固定收入,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無履行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並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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