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五號
原告K○○原告T○○原告F○○原告j○原告午○○原告巳○○原告J○○原告Q○○原告Z○○原告l○原告L○○原告P○○原告R○○原告N○○原告f○○原告I○○原告g○○原告申○○原告n○○原告地○○原告戊○○原告戌○○原告c○○原告m○○原告亥○○○原告a○○原告乙○○原告宇○○○原告己○○原告丑○○原告S○○原告丙○○原告天○○原告癸○○原告G○○原告A○○原告V○○原告U○○原告黃○○原告O○○原告宙○○原告D○○原告酉○○原告甲○○○原告k○○原告未○○原告b○○○原告E○○原告庚○○原告h○○原告X○○原告W○○原告i○○原告玄○○原告M○○原告B○○原告H○○原告壬○○原告e○○原告C○○○原告Y○○原告子○○原告辰○○原告辛○○原告卯○○原告茂生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原告寅○○原告d○○原告丁○○
共同送達代收人被告大都市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賢德 右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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