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柏凱
上列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彰簡字第648
號),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
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
項第2款固定有明文。然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
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不再繫屬於
管轄之法院,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
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度渝抗字第423號、97年度台
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係於民國110年1月4日具狀以本院109年度
彰簡字第648號債務人異議事件之承辦法官廖政勝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承辦法官廖政勝應予迴避,此有「法
官申請迴避狀」上之本院收文日期戳章可佐。然本院109年
度彰簡字第64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早已於109年12月15
日裁定終結,聲請人並於109年12月16日由其受僱人收受該
裁定正本之送達等事實,業據調閱該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依
此,本院109年度彰簡字第64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既已
於109年12月15日因終局裁判而訴訟繫屬消滅,承辦法官廖
政勝已無應執行之職務,則依據前揭說明,聲請人事後再聲
請承審法官廖政勝應予迴避,於法自屬無據,無從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彰化簡易庭審判長法官簡燕子
法官李欣恩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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