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8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阮文孟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14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