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9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九四四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四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媚鵑~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九四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臺灣銀行營業部│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叁萬叁仟捌佰肆拾│AD六五二二三五││││保險處│││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