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130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聖曄 選任辯護人 吳佩真 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指定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聖曄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參年玖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蕭聖曄(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3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重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確保將來刑之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3年4月23日裁定執行羈押,嗣自103年7月2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3年9月2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審酌被告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上訴後經本院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權衡目前訴訟進度、被告所為嚴重危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為確保日後審判進行及刑之執行,難以具保代替,自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性,應自民國103年9月23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許辰舟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