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65號
原   告  蔡性雄
訴訟代理人  陳松甫 律師
被   告  蔡牛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3年12月2日上午11時0分,兩造應
自行到場,另原告應攜帶後巷照片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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