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94號原告美商智邁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 律師複代理人 馮達發 律師訴訟代理人 徐文怡 律師複代理人 鍾薰嫺 律師被告廣州鼎佑家俱有限公司
村番禺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趙哲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逐一補正說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他造於收到原告書狀後,若有補充答辯,亦於5日內具狀提出:
(一)原告所提出之文書(如系爭產品投訴資料、品質測試報告、第三買受人要求退貨及賠償金額明細表、匯款單據、所失利益計算表等),被告均否認其真正,原告舉證其真正(含形式上及實質上之真正)。
(二)原告舉證兩造間有約定系爭產品之承重量為130公斤。
(三)當初被告交貨前送予原告檢驗之產品,係全部產品中隨機抽樣?或由被告自己選擇送驗?
(四)為何原告未待被告至澳洲檢視系爭產品,即將產品銷毀?
(五)原告主張系爭產品有瑕疵之原因為何?該瑕疵是否在系爭產品出廠前即已存在?若是,請舉證證明。
(六)原告如何以2張送鑑定之產品有瑕疵,即謂全部系爭產品均有瑕疵(含已銷毀之產品及尚未銷毀之產品)?
(七)原告提出產品責任保險之相關文件,並說明是否有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及領取保險金?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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