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啓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啓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啓豪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1至98頁)。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見本院卷第11頁),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之犯罪態樣分別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共6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1罪)、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1罪)、傷害(1罪)等罪,以及犯罪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並考量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71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確定(見本院卷第31至34頁)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沈宜生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亮潔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冒用│三人以上共同冒用│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名義詐欺取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1日、104│104.04.07│104.05.12│││年4月7日、104年│││││4月10至13日、104│││││年4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臺北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613號、第│偵字第10971號、│偵字第10632號、│││6979號、第7274號│第22582號、105年│第11149號、第117│││、第7275號│度偵字第1971號│05號、第18174號│├───┬────┼────────┼────────┼────────┤││法院│本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105年度訴字第177│104年度訴字第275││事實審││101號│號、第232號│號││├────┼────────┼────────┼────────┤││判決日期│105.03.01│105.05.12│105.10.05│├───┼────┼────────┼────────┼────────┤││法院│本院│本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105年度上訴字第1│104年度訴字第275││判決││101號│766號│號││├────┼────────┼────────┼────────┤││判決│105.04.02│105.11.29│105.11.01│││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4│5│6│7│├────────┼────────┼────────┼────────┤│非法由自動付款設│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傷害│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備取財罪│公務員名義詐欺取││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財罪│├────────┼────────┼────────┼────────┤│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年2月│├────────┼────────┼────────┼────────┤│104年4月25日前某│104年2月底某日至│104.11.13│104.03.10││時起至同年月27日│104年4月10日│││├────────┼────────┼────────┼────────┤│桃園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5726號│偵字第25522號│偵字第383號│偵字第4147、4173│││││號│├────────┼────────┼────────┼────────┤│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訴字第392│106年度簡字第189│106年度上訴字第6││1902號│號│號│9號│├────────┼────────┼────────┼────────┤│105.05.12│106.04.24│106.06.20│106.07.31│├────────┼────────┼────────┼────────┤│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訴字第392│106年度簡字第189│106年度上訴字第6││1902號│號│號│9號│├────────┼────────┼────────┼────────┤│105.06.04│106.05.31│106.07.21│106.08.21││││││├────────┼────────┼────────┼────────┤│否│否│是│否│├────────┴────────┴────────┴────────┤│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8│9│├────────┼────────┤│三人以上共同冒用│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財罪│├────────┼────────┤│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104年3月25至26日│104年5月4至5日│├────────┼────────┤│花蓮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147、4173│偵字第17666號、1││號│05年度偵緝字第│││1890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本院││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107年度上訴字第3││9號│014號│├────────┼────────┤│106.07.31│108.02.1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本院││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107年度上訴字第3││9號│014號│├────────┼────────┤│106.08.21│108.03.11││││├────────┼────────┤│否│否│├────────┼────────┤│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