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司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法字第20號聲請人 侯兆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縣侯壽宗祠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縣侯壽宗祠章程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又按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董事會之特別決議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縣侯壽宗祠(下稱該財團法人)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108年10月6日董事會會議通過變更章程,因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部分,經核出嘉義縣政府108年11月7日、12月2日府民禮字第108236363號函及0000000000號函、108年10月6日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簿、新舊捐助章程及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1份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第四條部分,涉及捐助財產總額及來源之明文化,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尚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此部分應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尚無聲請本院裁定准許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正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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