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51號原告 蔡志強
陳俞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聖韻 產後護理之家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蔡志強、陳俞臻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912,050元、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20,008元、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