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聲保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顏宏錡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宏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宏錡前犯詐欺等罪,原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嗣經變更刑期為2年6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5月17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608100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唐照明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