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三號
原告丙○○被告台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法定代理人丁○○訴訴代理人戊○○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乙○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高志達 訴訟代理人壬○○被告子○○
丑○○甲○○辛○○己○○庚○○癸○○○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