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84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84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楊宗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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