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小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虎小字第39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號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5年度虎小字第396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之所在地在「臺中縣大里市○○路○段○○○
巷○弄○○號之3」,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
由被告之住所地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又其車禍發生地
在國道一號225公里200公尺處,屬彰化縣溪洲鄉,依同法
第15條第1項規定,亦得由侵權行為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管轄,而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有
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蘇靜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