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林小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林小字第7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9日下午2時8分
在本院鳳林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需具狀說明請求總金額之計算式(本金餘額為新台幣
19,463元,何以請求總額為新台幣21,532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法 官 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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