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訴字第3號
原 告 許士騰 即 許倉彰
訴訟代理人 許琨富
被 告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訴訟代理人 孫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673號案件刑事
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上開規定中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
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
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
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
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
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許士騰即許倉彰主張第三人 劉柏宏 有偽造其聲明
二所示之文書之嫌疑,業經原告提出刑事告訴,由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1673號偽造文書案
件進行偵查中,而劉柏宏於上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之有無,
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
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