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茂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文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為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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