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字第177號
原   告 潘柏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5,259元,應
繳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8,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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