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17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叁萬玖仟陸佰玖拾玖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陳明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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