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字第110號
原   告 尚邑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號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3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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