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正本有誤寫,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其第壹項第二行第二字
起之增載部分,即「外,增載:被告於民國90年間,曾犯行使偽
造文書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2500號刑事判決
,處有期徒刑4月,於民國91年3月27日執行完畢」等字刪除。
理由
壹、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
解釋在案。
貳、本案前所為之判決,因電腦之誤植,而有如主文所示之贅載
,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並因原判決正本已依法
送達,核應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