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22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美玲 即鮮味小吃店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陳明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