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30日犯竊盜罪(聲請書誤載為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10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確定(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速偵字第197號),嗣經本院以95年度撤緩字第152號裁定撤銷緩刑,於96年1月1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決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6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法律問題㈠決議意旨參照)。至沒收之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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