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06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已殁)
死亡前住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4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7月3日死亡,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胡宜如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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