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減為有期徒刑陸月,編號2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編號4減為有期徒刑捌月,編號5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編號6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編號7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編號8減為有期徒刑貳月。附表編號1、2、3、4、7、8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2、4、5、6、7、8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6、7、8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2、4、5、6、7、8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4、7、8及附表編號5、6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如主文所示,並就附表編號1、2、3、4、7、8及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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